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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湖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goldenwise      发布日期:2017/6/27 11:37:08      浏览次数:196


湖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25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激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创新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向我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发放的,用于其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配额凭证。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主要包括研发设计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计量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投融资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或者法人内设机构。

第三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本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四个方面:

1、用于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

2、用于对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主开展创新券工作的配套支持;

3、用于对科技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接收创新券并提供科技服务进行的绩效奖励;

4、用于湖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建设和创新券管理机构的运营,但支出总额不得超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5%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四条 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面额分为5000元,1万元,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每张券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有效期1年,不得买卖、转让,不重复使用,申请者需在有效期内按申请计划使用。创新券实行总量控制、分批申领、分批发放,当年创新券财政安排额度用完后,不再另行发放,逾期不得使用,申领采取先领先得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省科技厅负责建设湖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搭建科技服务机构库,编制上报年度预算,组织考核评价与监督,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拨付。

第六条  创新券管理平台。省科技厅依托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湖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现对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和兑现的数据化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查询、信息备案、信息发布和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创新券管理机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委托确定具有良好的科技服务工作基础条件的机构1家,负责创新券管理平台的运营管理,科技服务机构库的入库管理,创新券的发放,兑现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复核确认等。

第八条  各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为创新券申请单位的推荐和审核部门及创新券兑现所需资料的审核部门,负责本区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券的推荐审核及科技服务机构兑现创新券所需资料的审核,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第三章  科技服务机构库

第九条  科技服务机构的入库,实行常年网上申报、常年受理和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具体入库程序如下:

1、申请单位登录管理平台通过“湖南省科技服务机构入库申报系统”进行在线申请,并按照入库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2、各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推荐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省科技厅推荐;

3、省科技厅受理经推荐单位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集中进行复核,形成有关结论;

4、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复核结论,将拟入库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

5、省科技厅根据公示结果,下达入库通知书。

第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湖南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者法人内设机构;

2、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开展科技服务的基本资质、基础硬件条件、管理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科技厅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湖南省科技服务机构入库申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机构,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5、服务内容(目录)及收费标准一览表(事业单位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6、可以选择提供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即为创新券接收机构,负责为省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服务,接收并申请兑现创新券,统计创新券服务业务信息,提交创新券科技服务工作总结等。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十三条  支持对象为我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四条  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符合科技部关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评价办法的规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规范,无不良记录;

2、与为之提供科技服务的创新券接收机构(入库科技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五条  申请创新券的创新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尚未注册企业;

2、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并通过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支持范围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向入库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具体包括前款第二条所载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但不包括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商业性技术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创新券的重点支持范围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年度创新券申报通知中确定。

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过创新券管理平台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各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当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申请。

第十八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通过创新券管理平台在线填写《湖南省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各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

1、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营业执照副本(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证明材料。

2、创新创业团队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

(二)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证明;

(三)其他证明文件。如创新创业团队获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挑战赛奖励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各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填写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在线提交。

第二十条  创新券管理机构对提交的创新券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按照“先领先得”的原则发放创新券。

第二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

同一年度内,一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领不超过10万元,首次申请不超过3万,申领额度使用过半后可再次申请;有效期内实际使用金额不足申领金额30%的,次年的申领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

同一年度内,一个创新创业团队申领不超过5万元,首次申请不超过2万,申领额度使用过半后可再次申请;有效期内实际使用金额不足申领金额30%的,次年的申领额度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章  使用与兑现

第二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创新券前,须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列明创新券使用信息(包括实名持有者、备案编号、使用金额),完成约定服务内容后,应对服务做出反馈评价。

对每个服务合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使用的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0%;创新创业团队可使用的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90%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入库科技服务机构)在完成服务事项后30天内,在线填写《湖南省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书》,并向各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提交购买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材料如下:

1、科技创新兑现申请书;

2、接收创新券的科技服务合同(原则上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为技术合同);

3、发票存根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科技服务项目实施有关情况及服务成效。

第二十四条创新券管理机构对各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审核的创新券进行确认,并提交省科技厅集中进行复核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创新券管理机构进行兑现。

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可根据创新券兑付情况,确定合作银行,为创新券接收机构(入库科技服务机构)提供先行代付服务,由此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在创新券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七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对创新券工作总体情况进行评估,用于指导下一年度创新券工作,对创新券发放规模、额度、支持范围及重点等进行调整。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对创新券管理机构,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科技服务机构的创新券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对创新券管理机构,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当年的运营经费补贴额度挂钩,并作为今后遴选依据;对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按照不超过其上年度自主发放创新券兑付总额3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对科技服务机构给予绩效奖励,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创新券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券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兑现的内部监控机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提交科技创新券运行情况,及时报告科技创新券违法违规事件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加强对创新券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创新券管理机构改进工作提出建议。创新券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视情况给予约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创新券管理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不实,恶意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相关单位列入永久黑名单,不得再次申请使用创新券,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创新券购买的相应服务产品,须严格按照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对科技服务机构的服务效果须给予客观真实的反馈评价,并在科技服务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时提供必要支持。对擅自降低服务标准者,经查实将撤销其入围科技服务机构库的资格;对提供不实反馈评价信息、拒不配合科技服务机构申报和兑现者,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创新券的资格,列入永久黑名单。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科技服务机构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科技服务机构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湖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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