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汇智解读丨2016新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goldenwise 发布日期:2016/2/22 15:07:57 浏览次数:243
导语
2016年1月,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件、申请程序以及监督管理做了新的规定;新办法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简化认定工作流程,加强认定和后续监管,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一、范围调整
新的认定办法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做了调整修改。具体对比如下:
原领域范围 | 新领域范围 | |
电子信息技术 | 电子信息 | |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 生物与新医药 | |
航空航天技术 | 航空航天 | |
新材料技术 | 新材料 | |
高技术服务业 | 高技术服务 | |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 新能源与节能 | |
资源与环境技术 | 资源与环境 | |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 |
对原领域有删减及扩充新增 | ||
删减 | 略(见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新修订)) | |
扩充 | 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检验检测认证、现代体育服务、智慧城市;电子信息如物联网应用软件、云计算与移动互联网软件、Web服务与集成软件;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如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系统、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和系统等…… | |
新增 | 增材制造、石墨烯材料制备与应用、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等先进技术等…… | |
| | |
二、认定条件变化
原认定条件 | 新认定条件 | 解读 |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取消了“近3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不承认“5年以上独占许可” 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或转让技术。 |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着眼点从产品(服务)上转移到了生产开发该产品(服务)的技术上。 |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 取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30%以上的要求。 |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 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在保持大中型企业3%和4%研发费占比要求不变的情况下,将小企业的研发费比例要求由6%降至5%。意在鼓励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发展,放宽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占比,让更多科技企业受惠于国家政策。 |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 明确了只需近一年的高新收入达60%以上,放宽了条件。 |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 用创新能力评价,取代此前的四维度表述。 |
无 |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该条为新增,对于企业的要求提高。 |
三、认定程序变化
修改前 | 修改后 | 解读 |
1、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 1、企业申请 | 取消高新复审程序。其原因可能在于目前的高新复审和高新认定管理实际工作雷同,故这一删减有利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管理流程简化。 |
2、合规性审查 | 2、专家评审 | |
3、认定、公示与备案 | 3、审查认定 | |
4、期满后需复审 | 删除 |
四、监督管理变化
1、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双结合等方式,优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2、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3、企业存在如下三项行为之一的,除被取消高新资格外,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自发生该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三项行为具体包括: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提搜集是你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五、税收优惠变化
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明确了税收优惠时间起点,是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另外,新办法对因为各种原因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上一篇: 释放创新创业活力 高企认定放宽门槛等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