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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创新创业活力 高企认定放宽门槛等你来

发布:goldenwise      发布日期:2016/1/20 17:47:32      浏览次数:221


“通过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加大对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普惠性政策扶持,激励市场主体增加研发投入,可以有力推动‘双创’,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降低高新技术企业门槛,使更多创新型企业能得到政策支持。

科技部火炬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发展,新兴技术、新产业和新业态不断涌现,高企政策也需要与时俱进。对《认定办法》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



通过修订让高企政策与时俱进


科技部火炬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是依法设立的。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国务院《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又做出具体规定。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据介绍,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要目的是,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增强中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这项政策的核心是引导企业加强自主研发活动、形成核心知识产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水平和竞争能力的提高。


现行高企政策从2008年开始,至今已实施8年。至2015年年底,全国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7.9万家。高企政策对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是经济规模快速提升。2014年营业总收入21.7万亿元,同比增长12.11%。二是创新能力显著增强。R&D经费支出5809亿元,占全国企业R&D经费支出的一半以上,企业平均拥有专利数从2009年的11项增加到2014年的22项。高新技术企业成为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效益的骨干力量。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发展,新兴技术、新产业和新业态不断涌现,高企政策也需要与时俱进。


科技部火炬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的有关产业振兴和科技创新方面的文件中均涉及高企内容。


同时,现行《认定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技术领域范围跟不上产业技术发展变化、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认定程序需要优化,以及后续监管也需进一步加强等问题。为此,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更多中小企业将受惠


据介绍,《认定办法》修订完善主要有四方面特点,一是坚持高新技术导向,突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定位。二是与时俱进,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等纳入支持的范围,吸收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三是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倾斜支持,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四是坚持放管结合,优化认定的管理流程,加强后续的监督检查,提高认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科技部副部长阴和俊在日前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上表示,新的政策实施后将进一步鼓励市场主体增加研发投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我国中小企业解决了80%的就业,完成了65%以上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是促进创新、扩大就业的生力军,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要力量。此次政策完善主要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此次修订,在知识产权、科技人员占比、技术领域等方面对所有企业均有所放宽的情况下,为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将规模5000万元以下企业的研发费比例由6%降到5%,以支持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


目前,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科技部正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和相关扶持政策,有关地方也在积极探索,未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强,并与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形成高度的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还特别调整了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了“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以及“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


科技部火炬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认定为高企的必要条件。取消“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只要专利在有效期内均可,将有利于更多企业申请高企。而取消“5年以上独占许可”,可以更加有效地体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提出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求,使高企政策在自主知识产权要求上更具引导性和约束力,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同时也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滥用。同时企业仍可通过技术转让等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除此之外,为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外包众包等发展趋势,此次修订将企业科技人员占比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10%,放宽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准入门槛。同时优化和简化认定管理流程。缩短公示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简化企业更名备案流程,不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将各地评审专家的备案管理下放给地方认定机构;跨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企,在有效期内资格继续有效。


专家认为,新的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帮助广大创新型企业降低税务负担,为更多企业提供创新的制度保障。



现代服务业企业获扶持


此次修订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也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如新增增材制造、石墨烯材料制备与应用、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等先进技术,剔除了一批落后技术。同时对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给予了充分考虑,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及“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内容;二是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


对于服务业的支持可谓是此次《认定办法》修订的一大亮点。科技部火炬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各类服务业企业,只要支撑其服务的技术符合此次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同时满足高企认定的其他条件,均可申请认定为高企。


按照现行的《认定办法》,外资企业在高企申请方面的表现也是非常抢眼。据统计,目前有效期内的外资高企近8000家,约占全国高企总数的13%。外资高企享受优惠额户均500多万元,是内资企业平均优惠额的3.3倍。可见,外资高企得到了很大的实惠。因此,不少人关心,《认定办法》修订以后,是否会对外资企业产生影响。


对此,科技部火炬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一直秉承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的原则,鼓励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中国境内企业申报高企。新的高企认定办法在这方面没有变化,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高企在政策上没有障碍,欢迎外资企业申报高企。

“高企认定条件包括知识产权、研发费、科技人员、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企业创新能力等多个指标,研发费、科技人员占比指标的变化,可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得到认定。”该负责人介绍,科技部将继续加大对高企的培育工作,培养扶持更多企业纳入高企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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