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九鼎汇智(GWCC)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客服热线:073189678766

在线QQ:366076758

3183534321

咨询微信二维码 扫一扫,关注九鼎汇智,共同分享科技商业智慧

延伸阅读

知识产权战略咨询

返回

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暂行) 长知发[2014]3号

发布:goldenwise      发布日期:2015/8/22 10:53:08      浏览次数:290

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暂行)

长知发[2014]3号

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有效激励创造,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和《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长政发〔2011〕10号)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补助范围
本细则涉及补助范围包含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著作权登记补助、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和专利代理补助四类。
(一)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
2、PCT申请与授权补助。
(二)著作权登记补助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中所称作品的登记补助。
(三)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包括:
1、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实用新型授权补助;
2、商标注册补助;
3、著作权登记补助。
(四)专利代理补助包括:
1、代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
2、代理PCT申请与授权补助。

第二条 补助对象
(一)专利申请与授权、著作权登记的补助对象
1、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户籍在本市的自然人;
3、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个体工商业主及其他从业人员;
4、户籍不在本市的驻长高校大学生及本市中小学在读学生。
(二)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对象
在高等院校就读期间或毕业两年以内初次在本市创办企业,并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大学生。
(三)专利代理补助对象
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条 补助条件
(一)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条件
1、专利请求书中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2、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或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起一年内或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
(二)著作权登记补助条件
1、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在本市申报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2、申报补助期限为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规定期限申报的,不予补助;
3、依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的通告》规定,已经免征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合同登记费、信息查询费等费用的不再给予补助;
4、补助范围不包括作品著作权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和补充登记时所产生的费用。
(三)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条件
1、大学生创办企业从登记注册之日起两年内;
2、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的权利人(所有人)是大学生创业企业。
(四)专利代理补助条件
1、所代理的发明专利、PCT专利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2、执业规范,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情形的。

第四条 国内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1、企事业单位申请发明专利的,进入实质审查后,按20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授权后追加补助2000元/件。其中驻长高校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后,由发明人申报,按2000元/件标准补助给发明人;获得授权后,由单位统一申报,按2000元/件标准补助给单位。
2、个人申请发明专利的,进入实质审查后,按1000元/件的标准补助,获得授权后另外追加补助3000元/件。
(二)获得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专利权的比照国内专利补助标准执行。


第五条 PCT申请与授权补助标准
(一)企事业单位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后按5000元/件标准补助;通过PCT途径申请并获得欧、美、日、韩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后追加补助5000元/件。(同一专利在上述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最多补助五次)。
(二)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部门补助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六条 著作权补助标准
补助费用参照国家版权局规定的登记收费标准,按照著作权人实际交纳的登记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登记费在300元以下(含300元)的,申报人为单位的按照著作权人实际缴纳的登记费用的80%给予补助;申报人为个人的按照著作权人实际缴纳的登记费用的100%给予补助。
(二)登记费在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按照300元/件给予补助。
(三)登记费超过1000元的,按照5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系列作品只补助第一件。


第七条 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标准
(一)大学生创业企业申报国内发明专利的,进入实质审查后,20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授权后追加补助3000元/件;申报实用新型获得授权后按300元/件标准补助;申报国外专利补助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执行。(申报人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一件专利只享受一种类型的补助)
(二)大学生创业企业申报注册商标费用补助的,按照国家商标局收款凭据实际费用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件;不同类别产品注册同一商标的只补助一次。
(三)大学生创业企业申报著作权登记补助标准参照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专利代理补助标准
(一)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在100件以下、且增速不低于30%,代理量在100-300件(含100件)、且增速不低于25%,代理量在300-600件(含300件)、且增速不低于20%,代理量在600-900件(含600件)、且增速不低于15%,代理量在900件(含900件)以上、且增速不低于10%,申请代理按200元/件的标准补助。
(二)年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100件以下,且增速不低于30%,代理量在100-200件(含100件)、且增速不低于25%,代理量在200-400件(含200件)、且增速不低于20%,代理量在400-600件(含400件)、且增速不低于15%,代理量在600件(含600件)以上、且增速不低于10%,授权代理按100元/件的标准补助。

第九条 补助上限及大户资助
(一) 补助上限
1、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年度发明专利申请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著作权补助对象为单位的,年度著作权登记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年度著作权登记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二)发明专利申请大户资助。
年发明专利申请50件(含50件)以上的申报人给予1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100件(含100件)以上的申报人给予2万元资助;200件(含200件)以上的申报人给予3万元资助;300件(含300件)以上的申报人给予4万元资助;400件(含400件)以上的申报人给予5万元资助;500件(含500件)以上的申报人给予10万元资助;1000件(含1000件)以上的申报人给予20万元资助。
(三)发明专利授权大户资助。
年发明专利授权20-50件(含20件)的申报人给予3万元资助;50-100件(含50件)的申报人给予4万元资助,100-200件(含100件)的申报人给予5万元资助,200-500件(含200件)的申报人给予10万元资助,500件(含500件)以上的申报人给予20万元资助。
(四)代理机构大户资助。
代理本市的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00件(含50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助,达到1000件(含100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十条 申报补助的申报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验证材料并留存复印件:
(一)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
1、《长沙市发明专利申请补助审批表》一份(通过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申请补助网上申报系统申报专利补助的不需要填写此表格);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缴纳凭据;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或居住证明材料;
4、PCT国际专利申请补助的应提供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或国外专利授权证书;
5、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6、户籍不在本市但在长沙创业、就业(或就读)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单位(或学校)证明。
(二)著作权登记补助
1、《长沙市著作权登记补助审批表》;
2、国家或本省著作权登记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
4、个人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著作权法定登记部门开具的缴纳登记和证书制作费用凭据。
(三)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
1、申报专利补助的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凭据或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申报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补助的提交:国家机关出具的受理申请证明文件或者证书、国家机关开具的申请费用收款收据;
3、高等院校学生证或毕业证及个人身份证;
4、企业营业执照;
5、自主创业情况说明书;
6、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四)专利代理补助
1、代理发明专利申请的清单,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凭据复印件,上年度代理发明专利申请明细表;
2、申报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的还需提供所代理的授权发明专利清单,上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授权明细表;
3、专利代理机构上年度年检证明。

第十一条 补助申报与受理

(一)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著作权登记补助、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专利代理补助申报人需登录长沙市知识产局网站(www.csipo.chagnsha.gov.cn)进行网上申报,再按照申报系统内的相关要求提交纸件材料。
(二)如申报人由于条件所限不能进行网上申报的,可以直接到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相关受理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补助审批与发放
(一)本市的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著作权登记补助、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专利代理补助由市知识产权局定期进行审批,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印发发放通知,并在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
(二)单位申报的补助,由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银行帐号,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形式直接支付至单位银行账号;个人申报的补助,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个人通信地址,通过邮局汇款方式支付给个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明文书,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补助资金的情节,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全部补助资金,将取消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并在两年内不予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原《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长知发〔2012〕18号)、《关于修改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长知发〔2013〕7号)、(长知发〔2013〕46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印发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补助指南

上一篇: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资助指南

下一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年费减缓自动延长6年!附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