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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获发明专利为“重大立功表现”

发布:goldenwise      发布日期:2016/11/17 17:13:03      浏览次数: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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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社区矫正。王某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并于2015年5月27日取得一项发明专利,发明名称《电动自行车模拟力矩助力传感控制系统及实现方法》,专利号ZL20141042××××.5,经王某所在市司法局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后经过法院裁定,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缩减八个月。


 11月1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其中,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属于应当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新出台的《规定》将本条“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进一步细化为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此《规定》提高了“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门槛,将不需要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排除出去。



需要注意的是:

  1、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获得发明专利是应当减刑的理由;


  2、 该《规定》出台后,通过申请专利而减刑的门槛已经提高,必须是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已经被排除在外。所以,需要早日委托正规的专利事务所早日申请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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