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25%以上归"主创"
发布:goldenwise 发布日期:2016/3/16 15:26:52 浏览次数:88
导语:创新驱动动力在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源泉在哪?新旧动能转化的技术供给在哪?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效率质量。
创新驱动动力在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源泉在哪?新旧动能转化的技术供给在哪?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效率质量。
我国自2015年10月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确保法律落地,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培育发展新产业新动能,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15日,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法规与知识产权处处长张杰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对于关注度最高的“在研发和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到底有多少收益权”的问题,张杰军表示,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明确: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
“此次规定进一步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奖励,且上不封顶。这意味着,主要贡献人员至少可以拿到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25%作为奖励。”张杰军说。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而言,净收入的25%作为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是约束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