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加速转型创新发展的意见》(长发[2014]16号)
发布:九鼎汇智咨询-科技服务专家 发布日期:2015/1/1 17:30:07 浏览次数:1345
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加速转型创新发展的意见
(2014年10月 11 日)
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坚持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围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创新为动力,人才为核心,自主创新示范区为载体,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为保障,统筹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发展布局,全力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突破性发展,形成科技与经济的良性互动,激发区域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加快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把长沙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创新示范区、体制创新先行区、新兴产业集聚区、军民融合引领区奠定坚实基础。
2、主要目标。
到2017年,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初步建成具有特色的自主创新示范地区,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全市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占GDP的比重达2.5%以上;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7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达到7000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25%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亿元以上,全市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5%以上。
到2020年,全面建成创新型城市,成为全国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高地,国家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高地,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全市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占GDP的比重达3%以上;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20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达10000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30%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8000亿元以上,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60%以上。
二、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3、推动科技考核评价改革。
建立适应多元化科技资金投入方式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将转型创新发展各项科技创新指标纳入市对区县(市)、园区的绩效考核。逐步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现有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科技成果评审体系中,增加专利、技术转让、成果产业化等职称评定要素的比重。推动在长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实施分类评价,建立完善开放评价机制,委托独立第三方对在长高校、科研院所服务长沙创新发展的情况进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确定科技支持力度。
4、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
鼓励和指导科技型企业利用上市融资、债权融资、风险投资、资产重组、组合融资等融资方式,积极拓展融资空间,拓宽科技投入渠道,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建立和培育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平台,推动创业投资、银行信贷、科技企业改制服务、融资路演、数据增值服务、科技项目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的联动合作。
5、建立文化科技协同创新体系。
开展文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建设,推进长沙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快速发展。创新“文化+创意+科技+产业化”的融合发展模式,建立文化科技协同创新体系。加强文化领域技术集成创新与模式创新,推进科技与文化相互融合,夯实文化产业发展的技术基础。培育新兴数字文化业态,构建产业创新链,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着力打造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与培育“旗舰式”文化创意企业,强化文化创意产业的集聚效应。
6、改革财政科技投入机制。
打破行政壁垒,整合财政资金,实现市、区县(市)、园区、部门联动。政府科技投入采取有偿和无偿两种资助方式,无偿资金主要以科技计划资助、风险补偿以及补助等形式投入,有偿资金主要以基金形式投入。建立财政资金竞争性安排机制,对共性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协同创新等重大创新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竞争性评选。
7、畅通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人才交流渠道。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向科技型企业派遣科研人员,按现有科技特派员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市、校(院)共建的协同创新机构实行人才柔性流动管理,通过项目形式吸引科研创新人才组成临时技术攻关团队,交流期间应保留人才在原单位的技术职称及正常晋级晋岗。
8、健全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管理机制。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归属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其余部分统筹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受当年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允许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职务发明人通过合同约定共享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鼓励在长非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参照执行。在长非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其成果转化收益按照项目经费中政府出资比例归属成果完成人或团队。
三、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
9、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引导资金,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科研经费投入总量排名前100名及年度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排名前100名,市科技计划予以优先立项,并在同等企业立项支持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
10、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平台。
对新批准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自主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和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100万元的项目资助。
11、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在同等条件下,市科技计划对高新技术企业予以加倍支持,对增长迅速的可连续3年以上立项。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的项目资助,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长新设立的科技公司可视同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支持。
12、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对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所投科技保险给予保费补助,最高100万元;本市用户单位使用非政府资金购买或租赁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各的,可申请给予不高于设各价格或租金10%的补助。本市自主创新的科技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资金用于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要逐年提高至30%以上。
四、发挥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创新支撑作用
13、加快建立工业技术研究院。
在现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模式,依托高校和龙头企业,在工业机器人、电子信息(移动互联网、北斗导航等)等条件成熟的技术领域和产业,逐步设立政产学研协同创新、以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为主的工业技术研究院。每成立一个由市级政府固定出资3000-5000万元,所在开发区和行政区固定出资1-1.5亿元(含土地),所在高校(含无形资产)和企业出资1亿元左右。
14、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在汽车与零部件、工程机械、新材料等领域建设一批公共检测平台。鼓励在长高校、科研院所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向社会开放仪器设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对共享科技资源单位,给予年度服务业绩额15%的补助,最高100万元。对使用公共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的单位,根据其年度使用费用给予10%的补助,最高30万元。
15、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办好中国(长沙)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会。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长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每年由市科技发展资金提供一定的工作经费。对其面向市内企业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且项目落地长沙的,经技术合同认定备案后,按照其履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给予交易双方各2%的补助,最高30万元(同一技术多次转让不重复资助转让方)。
五、推动园区自主创新载体建设
16、统筹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整合提升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及各类园区,突出主导产业,实现错位发展,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利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及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新兴业态。
17、加快建设自主创新示范区。
制定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国家对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支持,探索与其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战略合作模式,构建“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联动共享机制。在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重点推动未来科技城(科技广场)建设,引进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统筹规划支持中南大学科技园、湖南大学科技园、湖南省大学科技园、工业技术研究院、军民融合创新基地等建设。
18、加强军民融合协同创新。
全面推动市政府和军工单位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推进军民融合创新基地建设。加强军民两用技术联合攻关,大力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北斗卫星导航应用产业。
19、大力培育产业孵化载体。
对新列入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给予1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等孵化载体,根据服务绩效给予年度实际科技创新投入20%的补助,最高100万元。
六、打造创新创业人才高地
20、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
重点实施“长沙市引进紧缺急需和战略型人才计划”,加大对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力度。对于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级经营管理和研发人才、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给予安家补助。对于引进的紧缺急需和战略型人才或团队领衔的项目,可由市委人才办优先推荐享受科技、发改、工信等资金项目和人才项目支持。针对不同的培养对象,制定相应的培养目标,分阶段考核,促使其尽快成长。对本地和引进的同类科技人才,给予同等待遇。
21、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分别给予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科技创新市长奖、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奖不低于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示范团队,可视实际情况连续支持3年,给予总计不少于10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国际先进适用技术的持有者或创业团队,市科技计划予以优先立项。在长高校、科研院所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在长创办科技型企业时,可按其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创业引导基金,最高200万元。
七、构建创新创业金融服务链
22、支持科技金融服务。
支持商业银行开办科技支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创新交叉性金融产品,开发和完善适合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授信模式。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大型设备、精密器材等科技租赁服务;支持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小额、分散”原则,向小微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支持科技担保公司、科技信托公司等科技金融经营性公司发展。
23、开展科技保险工作。
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投保科技保险。试行“研发设备保险”、“高新企业财产综合险”、“高新企业财产一切险”、“产品研发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尽快形成科技保险服务体系和产品体系。
24、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设立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规范运作。以“母基金”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中小企业合作成长基金等,对我市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设立市级知识产权质押贴息资金,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我市科技型企业,如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最高予以实际支付贷款利息50%的补助,最高30万元。鼓励引进国际资本(投行、基金、风投)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25、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设立市级科技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股权投资、担保、保险等机构针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动的信贷、股权投资、担保、保险等业务,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本金部分最终损失部分、代偿和赔偿部分的30%给予风险补偿,最高200万元。
26、实施科技保费补贴。
设立市级科技保费补贴资金,对我市科技型企业购买经国家科技部、保监会批准的科技保险产品给予最高50%的保费补贴,每个企业当年度补贴总额最高30万元。
八、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引导
27、推进军用先进技术转化。
经技术合同认定各案的面向长沙企业的军用技术转移合作项目,且落地长沙的,按照其履行合同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交易双方各2%的补助,最高30万元(同一技术多次转让不重复资助转让方);购买或租赁经认定的“军转民”产品的本市用户单位,可申请给予不高于产品价格或租金10%的补助,最高100万元。
28、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优先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核心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对获批国家、省、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年度考核,对作用发挥较好的联盟给予一定运行工作经费。
29、扶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支持以人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技术转移服务、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服务等为重点的科技服务企业发展。对新列入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其促成的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度1%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在中国(长沙)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会上以竞价(拍卖)方式在我市成功实现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给予成果受让方不超过50%的项目资助,最高200万元。
九、强化科技创新创业保障
30、完善工作体制机制。
强化长沙市科技领导小组职能,统筹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各项工作。积极主动与国家部委、省直部门对接,进一步推进部、省、市联动,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省支持。各区县(市)、园区要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完善工作机制,统筹推动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协调机制、制定重大科技政策的决策机制、产业投融资机制、企业创新引导机制等改革创新。进一步推动资源整合机制,对我市公共创新平台进行统一规划、认定及归口管理。建立重大科技项目报告制度,强化重大科技成果的登记,凡获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其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进行登记。鼓励非财政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自愿登记。
31、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科技法律法规。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财政预算编制和年末财政超收安排都要符合法定增长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效能,优化政府服务流程。启动集成果展示、科技会展、技术评估、成果交易、科技金融、创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科技广场建设。引进和培育一批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科技服务机构,切实解决成果转化中间环节薄弱的问题。
32、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设立知识产权预警专项,鼓励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运行机制。进一步理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的行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等机构。支持人民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审合一”和试点区县(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跨区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在长沙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33、培育创新创业文化。
进一步弘扬“敢为人先”的湖湘创新文化,着力激发求真务实、团结协作的创新精神,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的浓厚氛围。坚持把抓科普工作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位置,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全面提高公民科学素养和创新意识。充分运用各类媒体,拓宽传播渠道,加强对重大科技成果、典型创新人物和企业的宣传,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县(市)、园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此件发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2014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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