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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长沙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意见

发布:九鼎汇智咨询-科技服务专家      发布日期:2015/1/21 17:23:21      浏览次数:482

为了加快长沙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特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促进科技成果中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完善现有科技成果的工艺性、配套性技术研究,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促成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究开发,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开展我市与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引进消化先进技术;培养和引进一批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服务于创新型长沙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经济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以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为导向,对具有市场价值的重要应用科研成果进行后续的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研究开发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步伐,促进技术扩散,最大限度地实现共性技术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并重的原则。以“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机制企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化”为核心,围绕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工程机械、生物医药、新材料、绿色家电、节能环保和现代农业等我市优势产业, 依托龙头企业、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它相关机构, 采取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并重的思路,组建和管理工程中心。

  (三)共建与共享的原则。优先支持以下方式组建工程中心: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国家部委、省厅局与我市企业共同组建工程中心;国外企业、研发机构与我市共同组建的工程中心;鼓励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中心。引导和支持工程中心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三、申报条件与评审程序

  工程中心申报采用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推荐、市科技局审批方式进行。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技术领域,市科技局将采取招标办法立项。

  (一)申报条件

  1、工程中心的主要依托单位上年度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近三年来每年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5%,绝对数每年不少于50万元;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并拥有20人以上的研究开发队伍,其中固定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15人,有学术梯队;申报单位已经取得了准备进入中试或产业化的技术含量高的科技成果;具有国家或省科技厅认证的高新技术产品、国家级新产品证书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等成果。

  2、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长沙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整体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和工程技术研发队伍;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资金的落实;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须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中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其产权关系,建立独立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建工程中心申报评审程序

  1、申报单位填写《长沙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制《长沙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有关附件。

  2、申报材料经过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

  3、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选名单。

  4、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对初选名单进行研究,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的名单。

  5、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办法参照《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评审制度》执行。

  6、立项审批程序参照《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合格者批准立项。

  四、建设内容

  批准立项的工程中心组建期限一般为1-2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运作。

  (一)基础设施建设

  围绕拟开发项目,有效整合依托单位和合作单位的设施与设备,如有必要,再考虑购置研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包括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二)人才队伍建设

  围绕项目建设,培养和引进一批结构合理、规模适当、符合工程中心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管理和技术人才队伍。人才来源着眼于依托单位、市域高校及其它研究单位,以项目合作等形式充分挖掘现有人才资源。市域内缺乏的人才可从国内外公开招聘。

  (三)责任制度建设

  1、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通过公开招聘产生,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具体负责工程中心人、财、物管理,并负责组织完成《合同书》所规定的任务。

  2、专家小组组建与管理。小组成员须由依托单位、本工程中心及技术合作单位的技术与管理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与本中心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专家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工程中心研究发展方向,审定工程中心科技攻关、中试和成果产业化项目技术方案,督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学术交流等。依托单位每三年组织一次对专家研发或管理业绩的考评, 业绩排末位的专家予以淘汰。

  3、工程中心其他人员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制度。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省内外优秀的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经费来工程中心开展研究工作。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 固定人员数应不超过工程中心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且固定人员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

  4、实行开放式管理。 工程中心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

  五、验收与评估

  工程中心组建期满以后,应对照《合同书》规定目标进行自我评估,然后向市科技局申请验收。工程中心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和目标的实现度。

  (一)工程中心验收的基本程序:工程中心准备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表、工程中心建设自评估报告、工程中心基本情况调查表和有关附件,经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市科技局提交上述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验收(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科技评估资格并从事过国家、省、市科技项目评估),专家评估小组编写评估意见或评估机构在综合专家意见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并提供给市科__技局;市科技局审查专家评估意见(或评估报告)后下达验收结论通知。验收合格者,正式认定为“长沙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悬挂统一标识牌。验收不合格者,延期6个月再次评估验收,再不合格者取消组建市级工程中心资格。

  (二)工程中心可根据《合同书》目标完成情况,申请提前验收或延期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工程中心,组建时间不得少于1年;申请延期验收的工程中心,必须在规定的组建期满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但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市科技局对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工程中心,每3年组织一次定期评估,定期评估由市科技局委托科技评估中介机构承担。定期评估应做到比较优势和个体优势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效益;研究成果、水平、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研究与实施情况;人才队伍及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及学术交流;研究开发的基础设施条件。定期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和整改三类,评为优秀的给予奖励,整改的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期满后复评,再次不合格的取消长沙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和制度

  1、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2、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工程中心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一式三份报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将协调相关业务处室、主管部门和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组成考评小组,对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

  3、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应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市科技局立项批复,编制《长沙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合同》,报市科技局审批,签定计划任务合同。

  4、工程中心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市科技局资助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激励政策

  1、市科技局对新批准立项的市级工程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批准立项的国家和省级工程中心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

  2、对工程中心申报的项目,市科技局将优先向省科技厅和国家科技部推荐列入省级和国家各类科技计划。

  3、对工程中心核心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优先支持。

  4、对运行业绩突出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程中心。 

  5、工程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中试产品优先推荐列入省级、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和其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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