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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局《长沙市科技项目验收工作规范》(长科发〔2021〕23号)

发布:goldenwise      发布日期:2021/9/8 12:47:39      浏览次数:232


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项目验收工作规范》的通知



长科发〔2021〕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市科技项目验收工作,提高验收工作效率,现将《长沙市科技项目验收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31日


长沙市科技项目验收工作规范


为做好长沙市科技项目验收工作,规范验收工作流程,提高验收工作效率,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湘科发〔2020〕29号)、《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长科发〔2019〕64号)、《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科发〔2019〕65号)和《长沙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长科发〔2020〕31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

(一)长沙市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以项目承担单位与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所签订的《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为依据,按照任务书约定的时间及内容通过“长沙市科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科管系统”)采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验收。奖补类、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等任务书另有约定不需验收的项目除外。

(二)长沙市科技局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以下简称“监督处”)牵头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委托科技项目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项目推荐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主动参与项目验收工作。验收评审中,专业机构根据要求以网络(材料)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独立组织专家实施验收评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项目推荐单位组织实施,并把验收结果上报长沙市科技局备案。

(三)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对本单位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负主体责任,自主组织人员对本项目产出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对提交的验收资料真实性负责,并做出“真实性承诺”;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或课题的相关成果进行审核把关,检查科技报告完成情况和科技成果填报情况,不得把项目任务书约定之外的成果纳入验收资料。

(四)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科技项目中期评估考核等评审工作。

二、申报与审查

(五)验收材料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届满前1个月内,自主通过“科管系统”申报填写验收评审资料内容,上传执行期内任务书约定的佐证材料和项目综合绩效自评报告(附件1、附件2)。

(六)推荐单位初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项目验收通知、验收材料初审、项目真实性审查及推荐工作,协助开展项目验收;自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资料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初审受理,或反馈不受理意见。

(七)形式审查。专业机构及时受理推荐单位所提交的验收资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1、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所填内容是否与佐证材料相对应;

2、科技报告撰写是否规范等。

自推荐单位提交验收资料10个工作日内,专业机构应完成形式审查,并针对不受理的验收资料及时告知项目单位原因和补充完善事项。

(八)监督处审核。专业机构审查后提交到监督处进行最终审核,一般在形式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的内容主要是项目的事项变更批复等情况。监督处审核通过的项目可进入专家验收评审流程。

三、验收评审内容

(九)项目验收评审内容包括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具体内容:

1、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技术、经济、社会指标和预期成果的完成情况;

2、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科技专项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及使用情况;

3、项目成果产出的知识产权、科技论文等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等;

5、其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四、验收评审方式

(十)项目验收评审一般采取现场评审、会议评审、网络(材料)评审三种方式。

1、现场评审。立项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各类科技项目(或主管部门要求现场验收的项目)组织现场答辩评审。现场评审是指进驻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现场查验或测试、质询讨论等进行评议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会议由专家组长(专家组推选产生)主持,程序通常包括:

(1)专家审阅验收材料;

(2)承担单位汇报项目完成情况;

(3)专家组现场查验或测试;

(4)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质询;

(5)专家组讨论评议,形成验收评审意见。

2、会议评审。立项金额在15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各类科技项目组织会议答辩评审。会议评审是指提前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集中到达指定的地点,按顺序入场进行的答辩评审,评审会议由专家组长(专家组推选产生)主持,程序通常包括:

(1)承担单位汇报项目完成情况;

(2)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质询;

(3)专家组讨论评议,形成验收评审意见。

3、网络(材料)评审。立项金额在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元)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等组织网络(材料)评审(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网络(材料)评审是指专家通过科管系统审阅验收评审资料,对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流程为专家审阅验收材料、专家评分及形成评审意见等环节。

(十一)推荐单位评审。立项资金在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元)的前资助类项目,由推荐单位可参照本规范组织验收评审(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验收后由推荐单位行文并附专家评审意见报长沙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

五、验收评审组织

(十二)验收安排。专业机构根据市科技局的委托,及时完成验收评审,评审工作方案由专业机构负责制定,报市科技局审批后实施。验收评审时可邀请项目主管处室参加。

(十三)专家遴选。专家遴选按照《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抽取与项目领域相关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绩效专家等参与评审。

(十四)考核评审。专家评审以任务书约定内容和综合绩效评价资料为依据,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注重质量、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并在评审前签订诚信“承诺书”。评审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查看和质询等基础上,对照评分表进行独立评审。

六、验收评审结论

(十五)验收评审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1、优秀。项目承担单位发展前景较好,项目任务指标全部完成,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专家评审分数90分(含)以上的验收评定为优秀。

2、合格。验收评审分数在90分(不含)-60分(含)之间的项目,验收为合格。

3、不合格。评审分数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一次验收评审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自验收评审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在“科管系统”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评审考核仍未合格的按最终结论不合格处理。

(十六)专业机构依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形成验收评审报告,报长沙市科技局。

监督处可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业机构和委托评审单位组织开展的验收评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验收结果运用

(十七)验收评审结论优秀和合格的项目发放验收证书。

(十八)验收评审结论为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相应提升科研诚信等级,纳入诚信管理“红名单”。

(十九)验收评审结论优秀和合格的项目验收等级为验收通过,验收评审最终结论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等级为验收不通过。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通过,并按照《长沙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长科发〔2020〕31号)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惩戒:

1、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或不配合验收工作;

2、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未经批准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3、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技资金;

4、违反科技伦理规范,或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5、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编造科学技术成果,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6、项目执行过程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八、服务与监督

(二十)各项目推荐单位、主管处室主动做好项目验收服务工作,专业机构对执行期届满前一个月的项目以短信的形式提醒项目承担单位按期申请验收。

(二十一)项目验收工作全过程按照《长沙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长科发〔2020〕31号)有关规定,对各参与责任主体实施科研诚信管理,凡涉及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将按程序纳入科研诚信失信管理。

(二十二)项目主管处室应积极配合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参加验收,监督处、纪检部门加强对专业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并接受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的监督,针对查实的违纪行为,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三)为保证专家评审的独立、客观和公正性,工作人员负责对项目验收评估相关政策及评审规则的解读与释疑,不得就项目内容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影响评审专家意思表达,不得隐瞒、歪曲或者捏造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充分尊重评审专家评价意见及评价结果。但若发现专家评审情况不实等违反规定行为的,将按照《长沙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长科发〔2020〕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四)其它未纳入“科管系统”管理的项目验收,参照本规范执行。

九、附则

(二十五)本规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十六)本规范由长沙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1、长沙市科技项目验收评审提交材料清单.doc
2、长沙市科技项目综合绩效自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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